原告:宁波银某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熊基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梦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成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荣华,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戴自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某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黄成军、鲁某、孙磊、戴自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宁波银某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黄成军、鲁某、孙磊、戴自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田有娣
书记员:张卓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