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银某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熊基凯,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梦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跑胜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郭志怀。
被告:颖梵健身(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田海玉。
原告宁波银某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跑胜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颖梵健身(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银某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银某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 敏
书记员:朱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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