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狮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陈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运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江荣,女。
原告宁波狮甬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审理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狮甬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赵琛琛
书记员:张妍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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