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林江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绣路XXX弄XXX号201。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告:申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镇,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梅某保税港区仟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九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昊,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瀚月,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林江宜与被告齐某某、申琦、被申请人宁波梅某保税港区仟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331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梅某保税港区仟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保全措施,故对被告宁波梅某保税港区仟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梅某保税港区仟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行存款人民币5,272,672.9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肖国庆
书记员:王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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