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鄞州惠多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张金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宁波市鄞州惠多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某、被告王某某间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柯静英
书记员:范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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