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黄浦区正气五金商店,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经营者:马耀华,男,1955年2月26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黄浦区长沙路XXX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黄浦区正气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张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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