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弗某建材商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经营者:吴开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弗某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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