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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鑫琦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鑫琦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经营者:黄兆荣,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古楼乡坑口村西坑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鑫琦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张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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