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通某建材店,经营地上海市宝山区。
经营者:陈建有。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通某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 滢
书记员:金泓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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