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陈光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王云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江苏美丽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法。
原告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王云杰、江苏美丽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5,900元,由原告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竹莺
书记员:王承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