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美丽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陈光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王云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江苏美丽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法。
  原告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王云杰、江苏美丽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5,900元,由原告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竹莺

书记员:王承晔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