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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某磁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合康某某电机系统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深圳合康某某电机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宁波华某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纺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钱孝华。
委托代理人:陈玲,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沙登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合康某某电机系统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6。
负责人:汪丽。
被告:深圳合康某某电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宝安大道春和雅苑2-6-802。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宁波华某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合康某某电机系统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深圳合康某某电机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审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华某磁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华某磁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华某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9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宁波华某磁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琼

书记员: 谭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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