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系原告宁某某之夫。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熊运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特别授权代理。系被告朱某某之女。
原告宁某某诉被告熊运飞、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宁某某于2017年9月26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98.00元,减半收取999.0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叶正祥
书记员:何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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