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某某苏某某镇李羊盃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志广。
委托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宁某某苏某某镇李羊盃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平独任审判。原告宁某某苏某某镇李羊盃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某某苏某某镇李羊盃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某某苏某某镇李羊盃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王玉平
书记员:孙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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