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某耿某某福利纸箱厂
王彦军(宁某某正和法律服务所)
河北朋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李瑞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解某某
原告宁某某耿某某福利纸箱厂。
法定代表人史丙年,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彦军,宁某某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朋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
法定代表人刘卫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瑞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瑞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某某耿某某福利纸箱厂诉被告河北朋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解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立案于宁某某人民法院。
之后,被告河北朋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南宫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某某耿某某福利纸箱厂法定代表人史丙年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彦军,被告河北朋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瑞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某某耿某某福利纸箱厂诉称,2010年5月至2010年12月,原告按二被告要求给其加工定做纸箱,加工后将纸箱送到被告处,二被告出具了收货条,合计货款99598元。
2013年4月被告解某某在收货条上签字确认。
后经多次催要无果,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货款9959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原告的营业执照一份。
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一份。
《入库单》九张。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及公司设立相关手续一份。
预算拨款凭证一份。
刘卫星叙述的基本情况。
刘卫星的证明。
被告河北朋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审理中辩称,河北朋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曾有纸箱买卖合同交易,如果公司欠原告货款,原告应有河北朋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的收货凭证,否则不能证明被告欠其货款。
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的买卖合同发生于2010年5月至2010年12月,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解某某未进行书面答辩,审理中辩称,原告起诉解某某不当,解某某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
解某某是河北朋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解某某个人与原告无买卖合同关系,也没有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不欠原告款项。
河北朋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的业务来往是法人之间的交往,与解某某个人无关。
原告起诉解某某不当,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朋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从原告宁某某耿某某福利纸箱厂定购纸箱欠款9958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河北朋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偿还货款的民事责任。
解某某虽是河北朋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该货款是河北朋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该公司虽然依法吊销但仍然存在,不应由解某某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原告要求解某某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的起诉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被告河北朋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期间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二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朋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宁某某耿某某福利纸箱厂货款99589元。
二、驳回原告宁某某耿某某福利纸箱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被告河北朋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朋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从原告宁某某耿某某福利纸箱厂定购纸箱欠款9958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河北朋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偿还货款的民事责任。
解某某虽是河北朋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该货款是河北朋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该公司虽然依法吊销但仍然存在,不应由解某某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原告要求解某某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的起诉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被告河北朋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期间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二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朋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宁某某耿某某福利纸箱厂货款99589元。
二、驳回原告宁某某耿某某福利纸箱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被告河北朋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春广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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