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某圣泉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靖州县三塔桥电站
之一
原告:宁某某圣泉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少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州县三塔桥电站。
经营者:胡开成。
原告宁某某圣泉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靖州县三塔桥电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宁某某圣泉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某某圣泉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某某圣泉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元、案件保全费260元,由原告宁某某圣泉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某某圣泉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某某圣泉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元、案件保全费260元,由原告宁某某圣泉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光凯
书记员:王紫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