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某佳源热力有限公司
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冶蜜
孙某某
原告宁某某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某某兴宁街。
负责人高永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冶蜜,该公司营业部长。
被告孙某某,男,成年,住址宁某某天宝西街与西二环交叉口路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某某佳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某某佳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某某佳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某某佳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成令
审判员:刘文华
审判员:何晋达
书记员: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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