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程,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良,黑龙江君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程,被告赵某某、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退股金50万元,并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龙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二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是夫妻。2016年原告与二被告合伙经营嫩江县民生医院。2017年1月5日,双方签订协议,原告退出合伙,被告赵某某同意给原告退股金180万元,该退股金分三期给付:签订协议之日给付6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6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60万元。如到期不履行,按照龙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此后,二被告仅给付原告第一期60万元及第二期的10万元,尚欠第二期的50万元未给付。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50万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赵某某、高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还款付息,但暂无还款能力。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举证的《关于民生医院宁某某退出合作协议》和赵某某出具的欠条一份,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合伙经营嫩江县民生医院。2017年1月5日,原告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签订《关于民生医院宁某某退出合作协议》,约定原告退出合伙,被告赵某某给付原告退股资金180万元。其中协议签订之日给付6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6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60万元,如到期不履行,赵某某按龙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协议当日,被告赵某某给原告出具120万元的欠条一份。因双方约定的第二期60万元二被告只给付10万元,尚欠50万元,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还款付息。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关于民生医院宁某某退出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原告宁某某退出合伙经营后,被告赵某某给付原告退股资金180万元。对此协议,当事人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现双方约定的第二期还款日期即2017年12月31日已过,二被告应给付原告的60万元只付10万元,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50万元并给付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宁某某退股资金50万元,并自2018年1月11日起按照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65%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审判员 陶卫松
书记员: 唐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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