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开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陈俊秀(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宁德市开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桐城万辉嘉园7栋3梯907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俊秀,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宁德市开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浦发唐山分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浦发唐山分行出具的票号为31000051/22230906,付款行全称:浦发唐山分行,票面金额:壹拾伍万元整,出票人:迁安市博远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7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德市开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莉
审判员:李超
审判员:张艳
书记员:陈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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