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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栋,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宗涛,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白浪

书记员:胡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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