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栋,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宗涛,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白浪
书记员:胡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