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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某与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熊希,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琳

书记员:夏梦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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