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涞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源,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涞源县城区。被告:涞源县房联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北环路瑞康家园一层西侧门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高帅帅,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涞源县房联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宁某某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83元,减半收取计2191.5元,保全费1007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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