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学升阁(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琼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贺新,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莎克逊(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华原张(张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忠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原告学升阁(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莎克逊(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学升阁(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学升阁(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学升阁(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袁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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