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峥勇,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巧,女,1965年8月19日,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德庆,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雪某与被告张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季雪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9,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自2017年8月3日至还清所有本息之日止)。3.被告赔偿律师费179,120元。4.被告到期不能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就借款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出借10,000,000元给被告,还款日为2018年1月25日,借款利息为2%每月。为此,被告自愿将涉案房屋抵押给原告。同年8月2日、8月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实际出借款项共计9,800,000元。其后,原告与被告依约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涉案房屋抵押给原告。然还款期限业已届满,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查,被告就本案相关事实于2018年2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现该案因涉嫌刑事犯罪,已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应依法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季雪某的起诉,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林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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