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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燕峰,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季某某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季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卫国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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