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燕峰,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季某某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季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卫国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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