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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与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季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龚向东,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XXX号。
被告: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路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与被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被告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对被告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起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李剑

书记员: 陆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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