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正强,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县曹某某汤庄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安付廷,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成立,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与被告青县曹某某汤庄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季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俊红 审 判 员 张寿岑 人民陪审员 尚胜悦
书记员:张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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