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新祥(系原告柏某某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邵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碧颖。
第三人:刘建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西藏北路。
第三人:俞慧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西藏北路。
第三人:刘瑜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西藏北路。
上述三位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迪,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某某、柏某某与被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建荣、俞慧芬、刘瑜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季某某、柏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柏某某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某、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季某某、柏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 昆
书记员:荣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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