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永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季永康与被告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季永康于2019年6月17日以双方已经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永康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季永康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7.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8.75元,由原告季永康负担。
审判员:朱卫军
书记员:张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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