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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1、季某2等与季某4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季某1,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秦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系原告季某1丈夫。
原告季某2,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张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系原告季某2丈夫。
原告季某3,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马三军,系北京市中伦文德(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4,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邢庆军,系河北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某1、季某2、季某3与被告季某4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雷晓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1及委托代理人秦康、原告季某2及委托代理人张凯、原告季某3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马三军,被告季某4及委托代理人邢庆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季云与刘振泉系夫妻关系,二人生前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季某1、季某2、季某4、季某3。刘振泉于2013年4月4日死亡,季云于2016年9月14日死亡,季云死亡后其生前所在单位河北中医学院向其家属发放抚恤金212390元,丧葬费3100元,共计215490元,该笔费用由被告季某4保管。现原、被告对抚恤金、丧葬费的分割发生纠纷,原告季某1、季某2、季某3将被告季某4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分割并返还三原告季某1、季某2、季某3抚恤金各53872.5,共计161617.5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季某4承担。
另查明,季云死亡后花费丧葬费6941元,由被告季某4支付。
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河北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石家庄市第三医院人事处证明、河北中医学院证明、殡葬用品销售明细清单、河北省殡葬专用收费收据及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是抚恤金、丧葬费如何分配的问题。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亡后给予其亲属一定的金钱。抚恤金具有对死者亲属精神上的抚慰和物质上的补偿性质。丧葬费是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因此,抚恤金在死者亲属之间分配,一般应当均等,与尽赡养老人义务的多少无关。关于丧葬费的分配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季某4负担了季云的全部丧葬费6941元,故河北中医学院发放的丧葬费3100元应归被告季某4所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季某4分得抚恤金53097.5元、丧葬费3100元,共计56197.5元。
二、原告季某1、季某2、季某3各分得抚恤金53097.5元,分别由被告季某4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2元,减半收取1766元,由三原告季某1、季某2、季某3与被告季某4各负担44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雷晓蒙

书记员: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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