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
吴臣(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陶建超(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杨某
原告季某。
委托代理人吴臣,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建超,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原告季某诉被告杨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季某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悦君
书记员:王东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