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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与杨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季某
吴臣(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陶建超(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杨某

原告季某。
委托代理人吴臣,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建超,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原告季某诉被告杨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季某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悦君

书记员:王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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