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陶建超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华正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地址高碑店市辛桥乡陈八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被告马金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被告王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被告于永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被告尹志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原告季某某诉被告高碑店市华正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王某某、马金涛、王祥、于永芳、尹志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被告王某某、马金涛、王祥、于永芳、尹志刚五人合伙成立了华正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王某某任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5月10日,原告陆续向该社投入88600元,约定年红利为3.5%,使用期限为一年,但入股到期后,被告不能兑现股金及红利,故引发本案诉讼。此案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王某某、马金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涉及到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因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办理,且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的案件与本案系同一事实,故本案应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季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克功
书记员:孙妙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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