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肥东路XXX号XXX幢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波,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颖嵩,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汇川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季某某与被告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现原告季某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原告季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 冬
书记员:李浩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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