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季某、刘某某、季某某、季某某、季某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尚志市苇河林业局第七居民委*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运亮,黑龙江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尚志市苇河林业局第九居民委*组。被告:季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尚志市苇河林业局第五居民委*组**号。被告:季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尚志市苇河林业局第七居民委*组。被告:季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尚志市苇河林业局第九居民委*组。

刘某某诉称,其与季恩生(四被告父亲)于1992年4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购买了尚志市苇河林业局第七居民委房屋一处。季恩生生前育有四个子女,即本案的四名被告。2017年5月2日季恩生因病死亡,按相关规定,上述房产应为原告与季恩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另一半应作为遗产依法分割继承。季恩生在苇河林区检察院退休,根据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该单位应向死者近亲属发放死亡抚恤金。原告到苇河林区检察院了解,被告知应发该款,且死亡抚恤金数额为18.2万元,但因近亲属间对该笔抚恤金如何分割未达成合意,故暂不发放,待达成合意或凭生效法律文书才能领取。原告与季恩生共同生活多年,原告尽了全部的扶养义务,并且原告现身患癌症,故在分割遗产及死亡抚恤金时,应依法多分。因原告与四被告在分割遗产及死亡抚恤金方面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第一,依法将坐落于尚志市苇河林业局第七居民委的建筑面积为62.7平方米,价值6.5万元的房产的一半,依法分割继承,原告要求分得3万元。第二,对死亡抚恤金18.2万元进行分割,原告要求分得9万元。第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被告之一季某为本院的干警,且为领导干部,因此,不能行使管辖权。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季某某、季某、季某某及季某继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2018年4月27日立案。

本院认为,被告之一季某为管辖法院的领导干部,原告也因此认为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不宜审理,提出移送其它法院审理的申请。鉴于被告季某的特殊身份,由其它法院审理该案原告更能信服审判的公平与公正,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