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代理人单伟东,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文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 人民陪审员 张凤羽
书记员: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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