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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与湖北全洲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水华,系原告哥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全洲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香澳路5号。
法定代表人:熊青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云,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季某某诉被告湖北全洲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季某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6元,减半收取计1193元,由原告季某某负担。

审判员 祝 荣

书记员:刘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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