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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00号7楼A-H室。
  负责人:周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华,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季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颜佩娥

书记员:胡贤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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