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被告:高志广。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英潇,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诉被告高某某、高志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某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季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广 审 判 员 宋永真 人民陪审员 赵 青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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