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季某某与高某某、高志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季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被告:高志广。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英潇,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诉被告高某某、高志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某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季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广 审 判 员  宋永真 人民陪审员  赵 青

书记员:彭英政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