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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熊国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孟某某
赵静
张艳考
晋州市安顺汽车运输队
杜跃存(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
熊国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袁慧(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张德政

原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静,系原告之母。
被告:张艳考。
被告:晋州市安顺汽车运输队。
负责人:梁文法,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跃存,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国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负责人:刘瑞学,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慧,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程海军,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政,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张艳考、晋州市安顺汽车运输队、熊国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春梅

书记员:刘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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