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新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建德,阜平县同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孟某与霍新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孟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书记员:段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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