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井龙,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城,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判长 盖世杰人民陪审员宋良人民陪审员佟长永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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