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铁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告: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现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铁树、刘某某诉被告夏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孟铁树、刘某某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铁树、刘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铁树、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孟铁树、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冬梅
书记员:姬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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