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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上海强生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进。
  被告:上海强生长途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书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巍,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夏,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上海强生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孟某某于2018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判员:姚  月

书记员:杜晓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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