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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来与孟某某、孟某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孟某来
孟某某
王然(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孟某会

原告:孟某来。
被告:孟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然,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然,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来与被告孟某某、孟某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孟某来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某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孟某来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某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孟某来负担。

审判长:李京京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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