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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曹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君,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妹红,住同被告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判员:施  斌

书记员:姚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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