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孟某某、宋某某与孟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孟某某
宋某某
魏瑞彪(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
赵龙飞(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
孟某

原告:孟某某,男,1957年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宋某某,女,1958年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魏瑞彪、赵龙飞,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男,1997年生,汉族,住鹿泉市。
原告孟某某、宋某某与被告孟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封春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的收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与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签订的“寄养协议”为合法有效协议,原告长期对被告承担生活费、抚养费、教育费、医药费等并已行使监护、抚养、教育权至今,并有公安部门的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五、六、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确认原告孟某某、宋某某收养被告孟某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本案诉讼费8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签订的“寄养协议”为合法有效协议,原告长期对被告承担生活费、抚养费、教育费、医药费等并已行使监护、抚养、教育权至今,并有公安部门的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五、六、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确认原告孟某某、宋某某收养被告孟某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本案诉讼费8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审判长:封春花

书记员:张海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