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立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立志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孟立志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立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立志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孟立志负担。
审判员 冯 娜
书记员:付佳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