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刘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刘文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刘志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驰,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家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帝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文才明。
被告阜阳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储怀云。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严建国。
原告孟秀某、张某某、刘洋、刘文博、刘志豪与被告王家成、上海帝银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方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孟秀某、张某某、刘洋、刘文博、刘志豪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波静
书记员:顾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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