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法定代理人:孟久立,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系原告孟某某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德忠,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飞,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潘秀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并在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中明确告知了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时间、数额及逾期未交纳的后果。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孟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徐鹏程
人民陪审员 张卫民
人民陪审员 张景忠
书记员: 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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