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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邯郸市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会清、高丽波,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山区育德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章,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邯郸市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邯郸市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孟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武文杰 审判员  郜凤强 审判员  李 靓

书记员:王晓云 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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