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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代理人毕国峰,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张萍,哈尔滨市安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某在管辖权异议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并非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而系委托关系。应当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告王某某主张原、被告之间系委托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本案系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供了银行汇款凭证等予以证明,且原告的住所地位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某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佳雪

书记员: 施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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